暴力家庭的行为会被如何的处置
暴力家庭的行为会被如何的处置 ?
暴力家庭是家庭成员故意造出损害或者有损害关于体质 , 精神 , 经济对于家庭中别的成员的行为 . 随属这行为会被处罚行政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各暴力家庭的行为
按照第2条律防而抵抗暴力家庭在2007年那个暴力家庭的行为包括:
- a) 虐待 , 折磨 , 粗打或者故意侵害到健康和性命的行为;
- b) 凌辱或者故意侵犯名誉 ,人品行为;
- c) 孤立 ,丢弃或者常常造出心里的压力引起严重的后果;
- d) 阻碍实行家庭义务权的事关于祖父母和孙子与级父母跟儿子而夫妻跟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đ)强逼做爱跟性交
- e) 强逼结婚 ,强逼退婚 , 离婚或者阻碍自愿的婚姻 , 进步;
- g) 夺取 ,毁坏 , 或者有其它别的行为来弄坏私人的财产属在家庭中别的成员或者在家庭中有共同财产的成员;
- h) 强逼家庭成员劳动超过能力 ,贡献财政超过他们的能力 ; 检查家庭成员的收入目的是造出附属关于财政的情况;
- i) 有违犯法律的行为逼使家庭的成员出外寄宿。
如上暴力家庭的行为也可得运用对于家庭的成员如已离婚的夫妻或者男女之间不登记结婚而共同 一起生活如夫妻 一 样 。
有暴力家庭行为的人随属着违犯行为可能会被处罚违犯行政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暴力家庭的行为
2.1. 被处罚违犯行政
– 侵犯家庭成员健康的行为 (规定在第49条议定号 : 167/2013/政府议定)
+ 罚钱从 1.000.000万元到1.500.000万元对于粗打造出伤迹给家庭的成员 。
+ 使用各工具 , 设施或者其它别的物用造出伤迹给于家庭的成员 ;
– 折磨 , 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在第50条议定号 : 167/2013/政府议定)
罚钱从1.500.000万元到2.000.000万元对于如下各场合的其中之 一 :
+ 对待恶劣对于家庭的成员如 : 逼使忍吃 , 忍喝 , 逼使耐寒 , 穿破旧的衣服 , 不给或者限制去个人卫生 ;
+ 不管 , 不顾而不照护家庭的成员如 老人 , 衰弱 , 残疾 , 怀孕妇女 , 养幼小儿子的妇女 。
– 侵犯家庭成员的名誉 , 人品行为 (规定在第51条议定号 :167/2013/政府议定)
罚钱从500.000万元到1.000.000万元对于凌辱 , 侵犯家庭成员的人品名誉的行为 。
2.2.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暴力家庭的行为而造出伤迹给家庭的成员有伤迹从11%已上就会犯罪故意造出伤迹按照第104条1999年的刑事部律 . 这罪最高的罚额是坐牢终身 。
那么 , 暴力家庭可能会被处罚行政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随属着违犯行为 , 当然实际上这行为通常不被处罚因为受害者不起诉给有审权机关所以不能阻止而及时处理 . 因此 , 让能限制暴力家庭受害者要有需要行动主要来阻止那行为来处罚按照如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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