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喝啤酒和喝酒的地点
不可喝啤酒和喝酒的地点
之 从 2020 年 11 月 15 日, 喝 啤 酒 和 酒 的 地 点 在 一 些 被 禁 止 的 地 方 如 违 犯 会 被 处 罚 行 政 。
根 据 在 第 10 条 律 防 止 啤 酒 和 酒 的 害 处, 2019 年 在 第 3 条 24/2020/NĐ-CP 议 定, 如 下 的 地 点 不 得 喝 啤 酒 和 酒:
医 务 所 机 关 。
教育所机关在教育, 学习, 工作的时间中 。
机关, 照护, 养育, 玩耍, 地区用于给还未足够18岁的人 。
解毒上瘾机关, 逼使教育机关.教养学校, 监牢犯人和其它扣留机关 。
保助社会所.
在 国 家 工 作 的 机 关, 组 织 政 治, 组 织 政治 社 会, 组 织 政 治 社 会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公 立 在 工 作 的 时 间 中, 除 可 得批 准 经 营 啤 酒 的 地 点 。
各公共地点:
- 公园,除场合酒店已可得批准经营啤酒在2020年02月24日前 。
- 等巴士的地方 。
- 电 影 院, 文 化 体 育 机 关, 在 组 织 各 活动 按 照 职 能 的 时 间 中, 任 务 而 功 能使 用 主 在 这 些 地 点, 除 场 合 组 织 各饮 食, 文 化 礼 会 有使 用 啤 酒。
如违犯会被处罚从 500.000 到 1.000.000 万 元 。 可 得 规 定 在 117/2020/NĐ-CP 议 定 规 定 处罚 违 犯 行 政 医 务 的 领 域 中 。
那么, 如上的规定是合理让限制关于使用啤酒和酒在一些公共工作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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