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点爆竹和法理的责任
燃点爆竹和法理的责任
燃点爆竹是违犯使用爆竹爆炸的行为 . 虽然知道燃点爆竹是违犯法律的行为但每年 , 一到新年 , 任然还有很多人还故意燃点爆竹那些人会收到一些法理的后果由如上造出的行为 。
- 被处罚违犯行政
按照b 点第2款第10条议定号167/2013/政府- 议定 规定处罚违犯行政在安宁和秩序的领域中 , 社会安全那燃点爆竹的人会被 : 罚钱从1.000.000万元到2.000.000万元对于使用各类爆竹而不得批准的行为 。
- 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犯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捣乱骚扰公共秩序的罪按照第245条刑事部律如违犯在各场合中 , 可得引导在第二章通讯连籍06/2008/TTLT – BCA – VKSNDTC – TANDTC , 具体 :
2.1. 哪个人燃点爆竹属于在这些场合中那就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 捣乱骚扰公共秩序 ” 按照第1款第245条刑事部律 :
- a) 燃点爆竹在公共的地区 , 在一些正在历时各些开会中 , 在一些集中多人的 第区 ;
- b) 燃点爆竹扔出路上 , 扔到别人身上 , 扔到正在流通的设施 , 从高处扔到底处去 , 燃点爆竹带在车上跑 ;
- c) 燃点爆竹造出损害健康 , 别人的财产但损害程度还没到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另一种罪刑 ;
- d) 燃点爆竹根据数量相当于从一 公斤到不到五公斤对于成品炮竹或者相当从0,1 到不到0,5公斤对于炮药 ;
- e) 燃点爆竹对于数量不到1公斤成品或者不到0,1公斤对于药炮和已被处理行政关于燃点爆竹行为或者已被定案关于这罪名 , 而还没被删除案卷而再继续违犯 。
2.2. 哪个人燃点爆竹属于各场合如下的其中之一那就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第2款第245条刑事部律 。
- a) 已被定案的罪名关于“捣乱公共秩序”按照第1目录第2分的这通讯 ;
- b) 勾引 , 激动小孩或者带动多人共同燃点爆竹 ;
- c) 阻碍 , 行凶劝阻的人( 包括执行公务的人 , 保卫公共秩序的人或者别人抵挡不给燃点爆竹);
- d) 燃点爆竹根据数量相当从5公斤已上对于成品炮竹或者相当从0,5公斤炮药已上 。
这结构的刑罚最低的这类罪犯是罚钱从一百万到一千万 , 管教不监禁到两年或者罚坐牢从3个月到两年而最高是到7年 。
另外 , 如果燃点爆竹的人造出损害严重伤到别人的性命 , 健康 , 财产很可能被追究关于别的罪名相当于造出后果因由燃点爆竹引起譬如燃点爆竹造出伤痕或者损害到别人的健康逼使处理刑事关于“捣乱公共秩序”规定在第245条刑事部律就是被追究的罪关于“故意造出伤痕或者损害别人的健康”规定在第104条刑事部律 。
燃点爆竹是违犯法律 . 因此 , 不应该因由任何理由而违犯使用燃点爆竹来负担些如上的法理后果 。
作者 :律师 Bùi Hường
口译 : 智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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