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犯关于报告通讯给户经营的制度

违犯关于报告通讯给户经营的制度被处罚按照第63条议定 122/2021/政府 – 议定.

  1. 罚钱从 5.000.000 万元到 10.000.000 万元对于如下各行为的其中之一:
  2. a) 不报告经营情形按照登记经营级县机关的要求;
  3. b) 替换主户经营但不寄案卷通报替换内容登记户经营到级县登记经营机关在地区已登记;
  4. c) 暂停经营,继续经营前在期限已通报但不用案卷寄通报给级县在已登记经营地区的经营机关;
  5. d) 转经营地点但不通报给级县登记经营机关;

đ) 结束活动经营在户经营的形式下而不通报或不纳回正本证认登记户经营给级县登记经营的机关;

  1. e) 替换行业经营,但不寄通报到机关登记经营级县在户经营安设主住宅区;
  2. g) 活动经营在多地点但不通报给机关登记经营级县在户经营安设住宅区,机关税,市场管理机关.

场合有违犯法律关于税会被处理按照规定关于处罚违犯行政在领域税内.

  1. 克服后果的办法:
  2. a) 逼使报告经营情形按照要求对于违犯行为规定在 a 点第1款的这条;
  3. b) 逼使通报给机关登记经营级县对于违犯行为规定在 b点, c点, d点,  đ点, e 点和 g点 第1款的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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