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上瘾毒品的人返回地方教育改良
担保上瘾毒品的人返回地方教育改良
上瘾毒品的人但被捉住时 , 如属于各场合按照律定就可得担保返回地方教育改良就不需要逼使解毒戒瘾在各逼使戒瘾中心 , 具体如下 :
第3条议定221/2013/政府议定规定对象被提议运用办法是带进逼使戒瘾机关包括是 :
– 上瘾的人足够18岁已上有居住安定的地方 , 已经被运用办法教育在社 , 坊 , 市镇由上瘾毒品而任然还在上瘾 。
– 上瘾的人足够18岁已上还没被运用办法教育在社 , 坊 , 市镇由上瘾毒品但是没有居住安定的地方 。
根据如上的规定是上瘾毒品的人从足够18岁已上如有居住安定的地方而初次第一次上瘾就可得担保返回教育在地方 。
另外第90条律处置违犯行政2012年规定 : 上瘾毒品的人从足够18岁已上有居住安定的地方就可得运用办法是教育在社 , 坊 , 市镇。
那么 , 只有那些上瘾毒品的人从足够18岁已上有居住安定的地方或者已运用办法教育在社 , 坊 , 市镇由上瘾毒品而任然还在上瘾那就被戒瘾在逼使戒瘾的机关 . 还有些对象不属于已提的如上场合就可得担保返回地方来改造 。
作者 : 律师 Bùi Hường
口译 : 智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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